变卖公告
郑重说明
网络司法变卖是法院在淘宝网平台上独立进行的变卖活动,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凡是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均可自行参与竞拍。委托他人竞买的,参与报名需要用实际竞买人的名称及证件号码。除《变卖公告》中确定的变卖辅助机构以外,法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参与变卖,所有变卖活动与中介机构无任何关系。在变卖过程中,法院确定的变卖辅助机构不得向意向竞买人或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除买受人悔拍情形以外,法院也不会向买受人收取变卖费用。请竞买人对中介机构以法院名义进行的收费行为提高警惕,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监督举报电话:0551-66026708、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举报电话:0551-65352271。因法定情形或者变卖标的物的未知瑕疵可能导致变卖暂缓、中止或者撤销,变卖成交以法院最终裁定为准。因变卖标的涉及案件未知因素可能导致标的物迟延交付,请竞买人注意,谨防自身利益受损。如竞买人在竞拍过程中遇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法院或变卖辅助机构联系。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6月03日上午10时起60天期间(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具体截止时间以网拍系统自动生成时间为准)在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www.taobao.com)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本次变卖标的物: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01-2212共12套房产。
序 号 | 坐 落 | 产权 证号 | 所在层 | 面 积 ㎡ | 用 途 | 建成年代 | 土地性质 | 评估价值(万元) |
1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01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39号 | 22/26F | 63.95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80.45 |
2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02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40号 | 22/26F | 69.8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87.81 |
3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03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41号 | 22/26F | 44.9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56.48 |
4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04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42号 | 22/26F | 44.9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56.48 |
5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05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43号 | 22/26F | 69.8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87.81 |
6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06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44号 | 22/26F | 61.77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77.71 |
7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07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45号 | 22/26F | 61.77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77.71 |
8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08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46号 | 22/26F | 69.8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87.81 |
9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09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47号 | 22/26F | 47.42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59.65 |
10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10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48号 | 22/26F | 47.26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59.45 |
11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11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49号 | 22/26F | 69.8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87.81 |
12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12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50号 | 22/26F | 63.95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80.45 |
合计 | | | | 715.12 | | | | 899.62 |
整体变卖,评估价:人民币8996200元;
变卖起拍价:人民币5037872元;
变卖预交款:人民币5037872元;
保证金:人民币510000元;
增价幅度:人民币5000元(以及其整数倍)。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安徽法瀛法助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变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司法变卖辅助机构统一安排,联系电话见本公告最后部分。看样时间为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
三、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社会机构或组织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变卖活动,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具体请详询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必须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成交价全款等),该房产变卖成交后应按法律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宽限期。
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需自行了解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交易政策,如是否限购等,如因不符合有关政策购买的,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风险和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买受人在司法变卖房产成交后,签署成交确认书时,需向法院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变卖房产活动且变卖成交,变卖行为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变卖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等均按法律规定承担。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及户口均由买受人自行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变卖房屋腾空、交付的时间由个案情况决定(如变卖房屋内有老人、儿童、危重病人、生活无法自理人员以及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等情况),可能需要较长时间。部分房屋可能存在可以对抗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租赁关系等情形。请意向竞买人参加竞买时自行了解相关情况,并充分考虑上述风险,谨慎参加竞买。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若变卖成交,现状交付,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请亲自实地看样,自行了解变卖标的物现状,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拍的,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标的物权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变卖辅助机构和法院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05月27日前)通过变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充抵部分价款,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变卖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由买受人本人的账户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账号:1022401021000240661073886,开户联行号:319361002247),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有效授权委托书(特殊情况下买受人本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提供)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充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标的物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 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变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竞买人可采用商业贷款等其他方式筹款。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变卖辅助机构及变卖平台不确保竞买人能获得担保贷款的资格。竞买人一旦举牌,则视为接受本公告要求且须在竞得该标的物后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不得以未完成担保贷款手续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支付交易价款,否则即为买受人悔拍,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变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变卖辅助机构及变卖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辅助机构咨询。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1-66026708
承办法官:朱法官,0551-66026700
法院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拍卖辅助机构:安徽法瀛法助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辅助机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金桂路189号金种子大厦12层
辅助机构监督电话:400-6181-101
辅助咨询电话:1395661337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13日
变卖须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6月03日上午10时起60天期间(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具体截止时间以网拍系统自动生成时间为准)在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www.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变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01-2212共12套房产。
序 号 | 坐 落 | 产权 证号 | 所在层 | 面 积 ㎡ | 用 途 | 建成年代 | 土地性质 | 评估价值(万元) |
1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01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39号 | 22/26F | 63.95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80.45 |
2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02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40号 | 22/26F | 69.8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87.81 |
3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03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41号 | 22/26F | 44.9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56.48 |
4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04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42号 | 22/26F | 44.9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56.48 |
5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05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43号 | 22/26F | 69.8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87.81 |
6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06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44号 | 22/26F | 61.77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77.71 |
7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07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45号 | 22/26F | 61.77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77.71 |
8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08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46号 | 22/26F | 69.8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87.81 |
9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09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47号 | 22/26F | 47.42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59.65 |
10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10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48号 | 22/26F | 47.26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59.45 |
11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11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49号 | 22/26F | 69.8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87.81 |
12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金丰商业广场办2212 | 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10950号 | 22/26F | 63.95 | 办公 | 2018 | 出 让 | 80.45 |
合计 | | | | 715.12 | | | | 899.62 |
整体变卖,评估价:人民币8996200元;
变卖起拍价:人民币5037872元;
变卖预交款:人民币5037872元;
保证金:人民币510000元;
增价幅度:人民币5000元(以及其整数倍)。
四、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涉及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本院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2024年05月27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变卖开始前三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变卖活动,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
九、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账户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竞买人在对变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应买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变卖预缴款,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变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变卖预缴款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变卖预缴款在变卖结束后即时解冻。变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变卖预缴款在变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变卖预缴款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请竞买人在竞买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一、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变卖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由买受人本人的账户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账号:1022401021000240661073886,开户联行号:319361002247),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有效授权委托书(特殊情况下买受人本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提供)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
十二、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变卖预缴款中的保证金部分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标的物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特别提示:指定付款时间未付清全款或提交延期付款申请未获本院书面认可,均视为悔拍。送达地址默认为竞买人网上报名时填写的地址,竞买人拒收或无法妥投的,均视为有效送达。
十三、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特别提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社会机构或组织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变卖活动,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具体请详询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必须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成交价全款等),该房产变卖成交后应按法律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宽限期。
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需自行了解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交易政策,如是否限购等,如因不符合有关政策购买的,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风险和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买受人在司法变卖房产成交后,签署成交确认书时,需向法院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变卖房产活动且变卖成交,变卖行为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变卖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等均按法律规定承担。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及户口均由买受人自行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变卖房屋腾空、交付的时间由个案情况决定(如变卖房屋内有老人、儿童、危重病人、生活无法自理人员以及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等情况),可能需要较长时间。部分房屋可能存在可以对抗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租赁关系等情形。请意向竞买人参加竞买时自行了解相关情况,并充分考虑上述风险,谨慎参加竞买。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若变卖成交,现状交付,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请亲自实地看样,自行了解变卖标的物现状,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拍的,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十四、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变卖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五、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变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根据法律规定,变卖可依法暂缓、中止或撤回。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变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参与变卖前需如实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变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标的物后,司法网络变卖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1-66026708
承办法官:朱法官,0551-66026700
法院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拍卖辅助机构:安徽法瀛法助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辅助机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金桂路189号金种子大厦12层
辅助机构监督电话:400-6181-101
辅助咨询电话:1395661337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