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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经理自作聪明 竟敢变卖法院查封的房产

房天下合肥二手房网  2010-08-03 09:26:00  来源:房天下综合整理
[提要]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张军明知相关房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予以非法处置,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在与朱某的购房交易中,张军明知房产被查封,仍伙同朱某签订虚假购房协议,作为同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宿迁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欠钱未还,法院依法查封了房产公司的10多套房产。可是,房产公司经理张军自作聪明,为了挽回损失,竟然找人签订购房协议,擅自变卖其中的三套房产,然后由新的买主向法院提出异议,以骗取法院解除查封。最终张军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宿豫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宿迁市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刑的案,在全省也不多见。

拖欠工程款被法院查封10多套房产

今年42岁的张军本是宿迁市宿豫区的农民,经过多年奋斗打拼,他拥有了一定资本,与高某等共同出资,成立了正阳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正阳公司),高某担任董事长。2007年7月,承建东庭龙园工程的宿迁市顺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与正阳公司发生了合同纠纷,向宿迁市中院起诉,要求正阳公司、高某等支付工程款、违约金、付款利息共计247.07万元。诉讼开始后,顺龙公司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2008年4月15日,宿迁市中院作出裁定,查封了正阳公司开发的东庭龙园F1幢3单元404室、F3幢3单元404室、F4幢20号门面房等10多套房产。第二天,该民事裁定书送达正阳公司。正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来,该案一直到了江苏省高院进行二审。去年6月30日,江苏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正阳公司连带给付顺龙公司工程款1060215.4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判决后,顺龙公司申请宿迁市中院强制执行。

做虚假协议变卖房产妄图“曲线”解封

收到法院查封裁定后,面对被查封的10多套房产,作为业务经理,张军心疼不已,为给自己挽回点损失,他自作聪明,设法先后擅自把其中的3套被查封房产变卖,价值近100万元。

查封裁定作出后第三天,张军把其中一套房变卖给业主赵某,为了使购房协议合法有效,他有意把收据和协议书日期填为2008年2月6日,也就是在宿迁市中院查封裁定前。同一天,张军又与熟人朱某合谋,在明知F4幢20号门面房被查封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一份虚假的门面房认购协议。张军同样把收据和协议书日期写为2008年1月8日。此外,张军还把被查封的F3幢3单元404室变卖给业主王某。三业主向宿迁市中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这几套房产,均被驳回。

成宿迁市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实刑人

张军擅自变卖法院查封房产的事情被债权人知晓。去年9月14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依法立案侦查。一周后,张军被抓获归案。今年5月31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军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法院提起公诉。7月15日,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张军明知相关房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予以非法处置,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刑法》有关规定,以张军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军由此成为宿迁市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实刑的人,而以这个罪名判处实刑的犯罪嫌疑人,此前在全省也不多见。

■延伸阅读

不知情而买查封房产

协议同样无效

在这起非法变卖法院查封财产案件中,三名业主与张军签订购房协议,他们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签订的协议还有效吗?对此,该案承办法官明确告诉记者,这些房产处于法院查封状态,张军没有处分权利,因而他们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不过,要区分不同情形。

在与朱某的购房交易中,张军明知房产被查封,仍伙同朱某签订虚假购房协议,作为同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朱某已被取保候审。而另外两起交易中,业主可能不知情,但协议同样无效。业主可要求正阳公司或张军退还预收款,或等法院执行完毕、解除对房产的查封后,正阳公司再把解封的房产卖给业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jiangyanyi.he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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